提倡环保,跑太白捡气罐,路上捕食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
最近南京某户外俱乐部,自发组织去太白,收集气罐、垃圾,然后带下山,并钉挂环保标语(标 俱乐部名称),但过程中,队员捕食野生无鳞鱼,还不无得意的说该鱼“十来年才长那么大呢”、“真的很美味!!!很好!真是没办法形容!!!”云云。[ [[ 5 03[/ 6] =﹟冠﹟现﹟ ﹟ : ﹟ . 1088﹟ =_ ﹟﹟ ﹟ . [/ [/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我觉得如果不是生存所迫,完全没有必要捕食野生鱼,特别是这种生长缓慢的鱼。
以环保的名义走在路上,却干这种勾当,简直就是在羞辱环保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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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南京哪个猪头俱乐部?
秦岭细鳞鲑为我国所特有,仅分布于渭河上游及其支流和汉水北侧支流湑水河、子午河的上游的溪流中。常见个体多为150毫米左右,最大可达450毫米。由于产区渔业生产极为落后,毒、电、炸的现象却非常严重,致使在海拔高度1200米以下人口较多的地区,资源量急剧减少,所能见到的也多为2+-3+龄的未成熟个体,在海拔1200米以上人口稀少地区尚有一定数量。秦岭细鳞鲑被列入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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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南京探险家户外运动装备店
原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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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我对野外少量捕食一些鱼类倒觉得没什么。只要不是帖子里的那种野生保护动物。其实和我们平常驾车去池塘里钓鱼没什么太大区别。当然,帖子里这种捕食珍稀动物的做法是不应该的。
倒是对于在野外钉挂环保标语这种举动,我一直不能理解,前不久在8264上看见广东某科学探险运动俱乐部的CEO,以环保的名义,花巨资跑到北极,树了一块巨大的公益广告牌。
我看了这个新闻后一直想不通的几点是:
1.在北极 树广告牌,无疑破坏了当地的景色,冰天雪地大好风光中树一块广告牌很碍眼吧;
2. 而且制作广告牌的背板、框架、写真纸等,又是不易降解的人工材料,和我们的盒饭饭盒没有本质的区别,现在花巨资运过去,拆的时候是不是再花巨资运回来?还是就地丢弃?;
3.再者,把广告牌树在北极这种人际罕至的地方,有几个人会看到?环保公益广告本身就是希望呼唤起公众的意识,保护我们身边的环境。北极冰川的融化,不是到北极的少数几个旅行者造成的,而是工业城市的高污染高排放造成的。那么,就效果来说,广告牌可能还是树立在城市街头更好一点。
所以我觉得:很多“环保行动”,看起来很有道理的样子,但仔细一琢磨,似乎有点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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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同意LS,就像厕所的痔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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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太失望了。更多的还是伤心。伤心他们竟然不知道!如果他们本就了解这种事情的严重性,我想他们也不会把照片发出来。。。。。。。。
类似的事情去年就已经发生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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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居然能干出这种事情!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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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借环保之名,行破坏之事,这是一个大大的典型,不仅丢人,而且让人觉得及其恶心和下流。这种俱乐部应该昭告天下,人人得而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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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8 编辑 [/ ] 那句话好象是: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Jeanne Marie R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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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19:39 编辑 [/ ] 看不出这个俱乐部的悔意,先是封了我的ID,不许我跟贴、发贴,然后是删除了事件的主贴。有个网友还说什么“我问过XX,那条鱼的事情,其实他们也不知道那叫什么鱼”
他不知道是什么鱼,也许是他的真话,但他自己说这么大的鱼要10年才能长成,却还要抓来吃,吃了还要炫耀,这是环保吗?
现在已经知道自己吃的是什么鱼了,为什么仍然无动于衷呢?
另外他有什么资格在以环保的名义,在太白竖环保标语的木牌子,还怕别人不知道,还写上俱乐部的名称? 呵呵,这种所谓的“环保”的俱乐部其本意与本质已经昭然若市, 上次去太白,在都督门住的时候,老乡就说过这种无鳞鱼是保护动物,不能够私自捕捞的 SB都知道他们在干嘛,帖子都给删除了,几个作案者还在帖自己的“伟”照。。。真恶心。。幸好我们有他们的案件存底,我觉得有必要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摘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我看他们是一点都不知悔改。。。 说缺德十分贴切。
另:人以类聚,物以群分。 这家俱乐部是不是叫做“婊子牌坊户外俱乐部”? 该俱乐部删除了大部分活动照片,貌似什么事情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