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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van

遇难者家属就灵山3.11山难事件的声明(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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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darzui</i> 于 2007-4-4 13:52 发表<br />
"也明确表示可以给他一个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不知道法律是否承认这样一个承诺?另外,就算这个承诺生效,如果其他人去告领队,是否也可以告到?<br />
我怀疑领队怕被下套,万一道歉了,认错了,夏 ...
法律是讲证据的,
两个领队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
这世界人心难测啊。
发表于 2007-4-6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猜想,由于双方背后都有律师或法律人士,所以"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和"道歉书"唯有同时交到对方手上,才算是在法律上对等的,"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也才算真诚的.我臆想,如果果真双方商量了两个书面材料同时交到对方手上但未能达成一致,很可能是由于夏子父母而非领队,否则领队真的得寸进尺到难以置信、失去理智的地步了.

在我们批评领队道德水准低下的同时,他的律师肯定是想步步为营,以道德的代价换取法律上的空间.

原帖由 <i>darzui</i> 于 2007-4-4 13:52 发表<br />
"也明确表示可以给他一个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不知道法律是否承认这样一个承诺?另外,就算这个承诺生效,如果其他人去告领队,是否也可以告到?<br />
我怀疑领队怕被下套,万一道歉了,认错了,夏 ...
<br />
发表于 2007-4-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是刑事案件,这些是公诉,因此家属不追究法律责任是没用的,家属只可以不追究民事责任,也就是放弃民事诉讼的权利!

这个申明是可以公开的,书面的,自愿的提出,并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谁也不知道当时领队到底做了什么,这个死亡本身就是属于非正常死亡,如果被搞成刑事案件,那就哭笑不得了!
发表于 2007-4-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好深啊...汗一个...

如果按下面某几条救护...搞不好就被说成强奸猥亵致死什么的了...还真可以搞成刑事案件...


救护

1. 确保病人身体是干燥的。一定要脱掉湿的内衣。
2. 降低热散失。方法有,换干的衣服,多加外衣,避风所,增加运动强度。
3. 食物和饮料。最好是温热含糖的饮料,不可以有酒精,咖啡因和尼古丁。
4. 外部取热。烤火,在睡袋中与一个健康人相拥。
5. 安置温热水袋在伤者腋窝和腿之间。
6. 不可以直接加热.
7. 不可以按摩或摩擦病人的身体.
8. 不可以尝试使手臂与腿变暖, 那会使冷的血流回心肺和脑部, 导致核心体温进一步下降, 这是致命的。
9. 病人如果身体是冰冷的,那一定还没有死亡。
10. 准备做长达几个小时的人工呼吸。
发表于 2007-4-1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ZT3.10山难遇难者后事处理阶段报告——好像和死者家属的申明有不少出入

3.10山难遇难者后事处理阶段报告——310山难幸存者
发布人: 羽化小道

发布时间: 06.3.28    23:13:26   

3月12日周一
一早海、马瑞亚和羽化小道去北京西站接夏子父母,同行者包括夏子的同事、领导和同学。中午将夏子父母安顿在宾馆住宿,之后夏子父母得知夏子去世的消息。

中午队员秦川赶到,未及午饭与马瑞亚和羽化小道三人陪同夏子父母去门头沟公安分局联系看望遇难者及是否进行进一步尸检事宜。下午2:00后去殡仪馆看望夏子。3:00返回宾馆。返回宾馆后夏子母亲很激动,认为是队员们害死了夏子。队员十分体谅家属的心情,沉默一言未发,只是尽量安慰。

3月13日周二
早9:00海、马瑞亚至夏子父母下榻宾馆陪同夏子父母去门头沟分局联系尸检事宜,缴纳尸检费用6000元。当时由于夏子父母现金不够,由海垫付2500元,夏子的同学垫付500元。

3月18日周日
海接到夏子家属电话,要求召见所有队员。当晚除孔龙和songliping未到场之外包括装甲老鼠在内的队员都去了(装甲老鼠在亲友搀扶下到场)。夏子好友韦姗姗作为协调人,夏子的二伯向队员陈述家属的观点。首先夏子二伯介绍了夏子的家境不很富裕,培养女儿非常的不易。其次,家属以看到网上对夏子议论很是不满,不希望夏子走了还遭到批评为由,要求队员写一份声明,具体说明队员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队员写了这份声明表明自己的责任过错,则家属可以在声明上签字不追究队员的法律责任。然后希望获得赔偿。当队员问及家里需要补贴的具体数额时,家属并没有说明,只是说首要的问题是要写一份声明。会议于当晚近23:00结束。队员表示考虑家属的要求并于次日答复。

3月19日周一
队员之间就如何撰写声明进行了沟通。

队员当天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可取,一方面在夏子尸检报告没有结果之前责任的划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即便是家属在声明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家属也有可能再次推翻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声明。这种情况下队员的责任不是依法划分,权力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海致电夏子领导,表示希望协调解决此事。

3月20日周二
羽化小道汇总队员意见后,于中午致电夏子紧急联系人(好友及协调人)韦姗姗,表明如果夏子父母不希望打扰夏子,则队员可以在网站上面联合声明,希望大家体谅家属不要再就此事大加议论。韦姗姗反问:“你认为夏子父母是这个意思么?”答:“所有队员都对夏子的父母表示同情和理解,如果不是以不打扰遇难者为目的,则关于队员应负责任的事情我们现在不能发表任何声明。”并请韦姗姗代为转达队员意见,希望夏子父母谅解。

当晚队员雨人和帆布帐篷约好去宾馆看望夏子父母,并每人携带1000元慰问金,但由于帆布帐篷单位紧急加班,雨人只好独自前去探望夏子父母。当时夏子的父亲急于让队员写声明,并称不想起诉,只想让后来人借鉴。雨人说:“我们不明白您要的声明是什么样的,这样,您口述,我来整理,然后拿去征求他队友意见。”当时蓝萱和另外一位山友也在场,她们也热心的帮助整理。声明中阐述了户外活动中需注意的问题和夏子在此次山难中的失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并表示为了夏子在天上安息,二老日后安宁的生活放弃法律诉讼等等。雨人在记录整理之后希望征求所有队员同意之后在次日回复家属。夏子的父亲之后又表示在签署不追究队员法律责任的声明之前要求队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否则不能将声明发在网上,也不会放弃追究法律责任。雨人答应把夏子父亲的意见转告给其他队友。(这份由夏子父亲口述整理的声明没有队员签名。原件雨人主动提出留在夏子父亲手中,复印件应夏子父亲要求由雨人拿去征求其他队员意见)

3月21日周三
上午,雨人把夏子父亲的意见传达给其他队友。中午雨人和帆布帐篷、孔龙商量无论夏子父母什么态度,失去登山伙伴大家的同情和慰问不能改变,三队员决定当晚向夏子父母送慰问金。由于怕遭到拒绝,事先联系了夏子的同事李老师(李老师一直帮忙处理夏子后事,陪在夏子父母身边),希望李老师做中间人说服夏子父母接受。李老师协调未果。三人遂上楼见夏子父母请求收下慰问金。同样遭到拒绝。

3月22日周四
雨人一早又去宾馆探望安慰家属,夏子父亲表示没有最终决定是否起诉队员们,当天要会见海和马瑞亚做最后沟通,让雨人电话二人。二人接电话后马上赶到宾馆,再次与夏子父亲协商此事,海和马瑞亚表达了诚心要尽快妥善解决的愿望。但协商未果。

3月25日周日
晚上孔龙去宾馆看望夏子父母,并交给家属1000元慰问金。得知次日离京,即作为送行。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7-4-12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4-1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有10个孩子,每一个也都是无比宝贵的,这跟政策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07-4-1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问题.假设我是个菜鸟.也只是在这队人里面跟随参与活动而已.并且也不是领队之类处于有经验和有决定权的主导人士.在发生事情时.做了能力范围内该做的.活着回来了.那么在这事件后.是否也要对这事负责呢~? 何责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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