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叔叔 发表于 2007-8-13 23:55

二手转让与交换 版规

2手转让与交换规则

1. 本栏目的宗旨在于给大家一个高质量二手装备转让与交换的平台。
2. 本栏目禁止团购。
3. 本栏目禁止商业行为。
4. 本栏目禁止一切跟单,尾单,甩单,以及一切假冒伪劣装备之交流。
5. 对于是否团购与商业行为斑主具有判断权,并将删贴而不另行通知,也不另行解释。

A.新建ID在3个月内不允许在2手论坛发转让与交换帖
B.发贴数量低于100不允许在2手论坛发转让与交换帖
C.产品描述无固定格式,建议参照下述格式
所卖产品实际名称
所卖产品实际品牌
所卖产品实际型号
所卖产品实际购买时间、地点
所卖产品实际使用状态(最好能较为详细的描述使用情况)
所卖产品有无瑕疵
所卖产品照片(必须有照片,且必须是出售的产品照片,而非宣传照)
对于提出的瑕疵,必须用照片形式展示
D.价格必须要透明,不允许PM方式
E.支付方式以双方协商为准,支付宝及类似付款方式推荐双方使用
F.建议转让者应该先在"装备介绍"或”2手转让与交换”内,对转让商品做具体功能,使用感受进行介绍,在进行转让


同时请参考下述内容,

http://www.gearer.net/viewthread.php?tid=4853&extra=page%3D1

彩云指南 发表于 2007-8-13 23:58

好像严格了点,不过也更有利于二手版的纯净

支持红军ss

雪牦牛 发表于 2007-8-14 00:12

终于出台了 支持SS

风过留痕 发表于 2007-8-14 00:24

支持!

当好东西流通起来!

creeper 发表于 2007-8-14 09:46

求购贴可以发么?

子虚乌有 发表于 2007-8-14 10:37

发贴数量低于100不行,这不是逼着我这样的潜水员开灌么
Orz

creeper 发表于 2007-8-14 12:00

看来GEARER将成为非常小众的圈子了

bei 发表于 2007-8-14 13:20

支持

deathkin 发表于 2007-8-14 16:26

严重支持4,5条 以及D、F两条细则

大鲵 发表于 2007-8-14 17:27

呵呵,严重不支持D!哈哈

山枫 发表于 2007-8-15 23:24

表扬一下我自己,在二手版发贴不少,后来发现个不给版主找麻烦的办法.帖子里的东西如果都出了,我就自己把帖子删除了.这样给论坛节省了空间,还不给日理万机的版主再多添麻烦.

Electric 发表于 2007-8-16 14:18

支持~
虽然从来没有买二手货的习惯,呵呵。
商业论坛到处都是,留Gearer一方净土吧!

dreamerz 发表于 2007-8-17 11:02

原帖由 <i>Electric</i> 于 2007-8-16 14:18 发表<br />
支持~<br />
虽然从来没有买二手货的习惯,呵呵。<br />
商业论坛到处都是,留Gearer一方净土吧! <br />

要和以前比,GEARER早已经不是净土了。

红军叔叔 发表于 2007-8-17 11:13

回复 #13 dreamerz 的帖子

不要沉迷过去,什么东西都要向前看

dreamerz 发表于 2007-8-17 11:15

原帖由 <i>红军叔叔</i> 于 2007-8-17 11:13 发表<br />
不要沉迷过去,什么东西都要向前看 <br />

呵呵,放心。
我对什么净土一说向来一笑置之,美好的愿意而已。
不过原则还是要坚持的。

HyperGun 发表于 2007-8-17 11:47

原帖由 <i>山枫</i> 于 2007-8-15 23:24 发表<br />
表扬一下我自己,在二手版发贴不少,后来发现个不给版主找麻烦的办法.帖子里的东西如果都出了,我就自己把帖子删除了.这样给论坛节省了空间,还不给日理万机的版主再多添麻烦. <br />

首先支持新版版规。

不觉得删贴是个好主意,一来留着贴,可以给其他人做一个参考,包括卖东西的人有过什么交易记录;二来万一交易中出现什么麻烦,留着贴也有可以追溯的东西。尽管大家也不希望这些事拿到论坛来理论。交易完成,卖家可以锁贴即可。

至于版主麻烦不麻烦嘛,做这个版的版主,本来就是自找麻烦,哈哈。

[ 本帖最后由 HyperGun 于 2007-8-17 11:52 编辑 ]

山枫 发表于 2007-8-24 17:05

原帖由 <i>HyperGun</i> 于 2007-8-17 11:47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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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支持新版版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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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觉得删贴是个好主意,一来留着贴,可以给其他人做一个参考,包括卖东西的人有过什么交易记录;二来万一交易中出现什么麻烦,留着贴也有可以追溯的东西。尽管大家也不希 ... <br />


是说要留下什么证据吗?是否论坛功能需要再提高一下啊?!我比较笨,你说的我没看懂.

至于麻烦不麻烦,支持不支持都是客气话,哪个版的版主不累.哈哈,不累也到不了今天了,对吧.

梦版把龙潜的帖子移来移去就能看出梦版的负责精神了.

[ 本帖最后由 山枫 于 2007-8-24 17:10 编辑 ]

重庆麦兜 发表于 2007-8-24 20:42

支持一下,但是我以前的ID密码忘了没找回来,老大可不可以帮我找回来,不然我就发不起帖子了

HyperGun 发表于 2007-8-24 21:10

原帖由 <i>山枫</i> 于 2007-8-24 17:05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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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要留下什么证据吗?是否论坛功能需要再提高一下啊?!我比较笨,你说的我没看懂.<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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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麻烦不麻烦,支持不支持都是客气话,哪个版的版主不累.哈哈,不累也到不了今天了,对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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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版把龙潜的 ... <br />

理解成留下证据也可以。

山枫 发表于 2007-8-24 21:22

原帖由 <i>HyperGun</i> 于 2007-8-24 21:10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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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成留下证据也可以。 <br />


噢,好像明白点了,那留下的是不是证据以什么为依据呢?是否也需要一套完善的体系来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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