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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ul

由南宁山难官司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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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段时间看了中央二套的<<经济与法>>里面有个跟这个很类似的案子.这也是真人真事啊.经常一起出去FB的TX要注意啦.不光在户外有风险.在市内FB同样有风险

大概情况如下:

人物:朱厚华.李义中.程建龙.文建新

事件的大概经过:一天晚上.四人外出FB吃饭.饭后见时间尚早.于是就在包房在打麻将.11点多.要走的时候出现饭店早已下班.门锁了出不去.店里留宁值班的是新来的.也没大门的钥匙.最后朱厚华拿根电线绑在枱脚上准备从二楼上面爬下来.结果电线断了.摔下来.抢救无效.S了.事后.朱厚华的妻子张平因赔偿问题告上了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朱厚华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危险而实施了危险行为,因承担40%的责任.

  二、饭店在未检查客人是否离开就锁门,导致四人选择危险方法离开。因承担其余责任的60%。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80123.28元,饭店法人李道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与朱厚华四人,因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共同商量、实施了危险行为导致朱厚华的死亡事故,因此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三人对朱厚华的死亡应共同承担其余赔偿责任的40%。赔偿原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51748.85元

其他三个人都觉得这样的判决很冤枉.我们再看当时他们都在干什么?

程建龙:对朱厚华的危险行为,就在旁边,劝阻过他

文建新:既没有帮助他去找电线,也没和他商量用电线实施从二楼下来这个行动,同时在他用电线下楼的过程中,也都力劝了他。 原本坐在楼下,看到朱厚华不知从哪里找了一圈电线往楼上走,曾经劝阻过他,但朱厚华不听,过了一会儿,他觉得不放心,担心出什么危险,才上楼去看,一上去,就看见电线已经被栓在桌腿上,程建龙在一旁站着,而朱厚华已经抓着电线另一端站到了窗台上。他马上冲上前去再次劝阻,朱厚华仍然没有听。

李义中:当时看到朱厚华手里拿着电线,他就极力劝阻。而且朱厚华、程建龙、文建新上了二楼之后,自己并没有跟着上去,仍然留在一楼,根本就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做的,更没有帮助朱厚华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在下面吃瓜子,过了大概五分钟左右,他们上面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我就听着砰,好响一声,我感觉不对劲,好像出事情了。

专家学者的意见:
北京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尽管他的跳楼他自己有过错,他的爬楼他有过错,但是他的摔死,与你没有履行(责任),是有直接因果联系的,所以饭店老板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那么这几个和他在一起,打麻将的人,为什么要承当责任呢,也就是说你们几个人,被围在一个封闭环境中间的时候,一个人突然要做一个,比较危险的举动,那么其他的人呢,你去制止他的这个举动,对你来讲,本身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损害,但是对他来讲,却事关到了他的性命攸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以这个时候,你制止(他)一下,他就可以不做,你不制止(他)的话,他就有生命危险,你放任了他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他就属于,违反生存共同体相互义务的不作为,所以他有过错,所以他就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我觉得法官这么判还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07-1-1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三联>的相关专题,觉的怎么那么乱啊!有事没事的掺和的.原来逻辑挺清晰的事情,进入法律程序以后就乱的一塌糊涂.我以后要和朋友出去了,自己就先留了申明.
发表于 2007-1-1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坚持不让他跳,他坚持要跳,怎么班?一棍子把他敲晕?万一不好敲死了怎么办?什么狗p叫兽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教授就是只会放狗屁,主观把所有人都看成不作为者,然后大放厥词。

看这个李显冬说的:“你们几个人,被围在一个封闭环境中间的时候,一个人突然要做一个,比较危险的举动,那么其他的人呢,你去制止他的这个举动,对你来讲,本身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损害,但是对他来讲,却事关到了他的性命攸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以这个时候,你制止(他)一下,他就可以不做,你不制止(他)的话,他就有生命危险,你放任了他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他就属于,违反生存共同体相互义务的不作为,所以他有过错,所以他就也应当承担责任”

都是你们如何如何。问题是他们到底是否如何如何了,他不去管。他只管人死了,你们肯定是这么做了。。。。呵呵。。。中国就是狗屁教授太多,所以都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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