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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凭什么说“3名逃犯很快会被执行死刑”?
陈杰人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名重刑犯越狱逃跑的新闻吸引了公众的视线。10月20日下午,警方在追捕过程中将其中一人击毙,另三名逃犯被抓获。《广州日报》21日引述其他媒体的消息说,一名内蒙古公安厅的办案人员:“3名逃犯被问明情况后,应该很快就会被执行死刑。”
毫无疑问,这次越狱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也暴露了监狱方面监管不严的漏洞,越狱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惩处,即便如此,这种惩处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因为逃犯这次闹出的动静太大,就牺牲法律原则,加重对越狱者的处罚,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对越狱者随意处罚。
所谓依法惩处,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越狱者涉嫌越狱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偏轻,也不能倚重;第二,鉴于越狱者有先前罪责在身,司法机关对其涉嫌越狱的罪责依法判处后,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前,我们现在应当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只能认为被抓获者仅仅具有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罪名和罪责。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死缓罪犯在死刑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经查证并依法判处后,将此前的死缓撤销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如果犯新罪,倘若新罪被判刑罚是无期徒刑以下(包括无期徒刑),则依照吸收的原则继续执行无期徒刑,倘若新罪被判死刑,则要依法执行死刑或死缓。无论如何,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判决和执行,都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和命令执行。
有关资料显示,前述四名逃犯中,董佳继和高博此前被判死缓,李洪斌和乔海强则被判无期徒刑,除高博已经被击毙外,其他三人因为越狱显然要受到刑事追诉。但在法院还没有对这三人进行审判之前,内蒙古公安厅的那位办案人员对媒体公开表示“3名逃犯很快会被执行死刑”,这样的说法,轻一点看,是这名警察的无知,重一点说,是他越俎代庖狂妄心态的表露,从根子上看,恰恰暴露出当前刑事司法程序中警察主导刑事判决的潜规则。
笔者不否认此番三名被抓获的逃犯涉嫌的罪名和可能承担的严重罪责——根据刑法第317条的规定,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些人在越狱过程中还杀死一名狱警并将其尸体上的手指剁下以用指纹开门,这还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决定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断。对这些罪行进行判处后,再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原罪进行处理。由此而言,此前已被判死缓且正在考验期内的董继佳可能难逃死刑,但其他两名无期徒刑罪犯,在其越狱的罪责尚未明朗之前,显然无法断言他们是否可能被判死刑。
这次越狱事件,媒体报道及时、充分而广泛,民众的注意度也非常高,在这种态势下,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应保持谨慎,一切公开的发言,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通过媒体传播广泛,继而产生巨大的宣传作用。内蒙古公安厅的那位办案人员在这个节骨眼上的前述不当言论,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在潜意识里将对公众起到“重实体轻程序”和“宣扬死刑迷信论”的不良作用,这样的言论,应当引起广大政法工作者和民众的警惕。
死刑谁都明白,但是谁都明白的未必谁都能说。
普通老百姓说没问题。如果公检法的人说,呵呵,就算“政治上不够成熟”,死刑不死刑是要法庭来判的,不是你说的,你要做的是求证,你怎么能肚子里带着结果去求证呢?这不是给“国内外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攻击我国司法提供口实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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