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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彩云指南

从龙眼走失队伍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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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工兵pro 于 2011-10-14 14:49 发表

骑车会有人问你会不会ED的

据我观察,绝大部分不接触自行车运动或只把自行车看作交通工具的普通民众都是不会把骑自行车跟生殖系统联系起来的
发表于 2011-10-1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ul 于 2011-10-14 15:08 发表
一般我都说去山里住两天,问有没有通行的,我都说男人。。。。

言归正题,彩云老师说的几个我都挺同意的。新闻里有说罚款的事儿,这个我觉得是扯蛋,罚毛款啊,人一没违法二没犯罪,凭吗罚款。


说是违规穿越,以后穿越都要备案待批准才合法
发表于 2011-10-1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rm 于 2011-10-14 16:08 发表


说是违规穿越,以后穿越都要备案待批准才合法

嗯,最好再把出门上班搞成需要备案待批,否则就是违规上班,惊诧叔叔看见后要把大家抓回家
发表于 2011-10-14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今年报备,明年审批,后来上山结果发现山没了。。。。
发表于 2011-10-14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ul 于 2011-10-14 17:29 发表
嗯,今年报备,明年审批,后来上山结果发现山没了。。。。
您老太贫了,刚好说到点在上。
发表于 2011-10-14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ul 于 2011-10-14 15:08 发表
一般我都说去山里住两天,问有没有通行的,我都说男人。。。。

言归正题,彩云老师说的几个我都挺同意的。新闻里有说罚款的事儿,这个我觉得是扯蛋,罚毛款啊,人一没违法二没犯罪,凭吗罚款。

这次失踪的部分线路是在卧龙保护区境内,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全文:
http://www.gov.cn/flfg/2005-09/27/content_70636.htm

[ 本帖最后由 战鹰 于 2011-10-14 19:55 编辑 ]
发表于 2011-10-1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战鹰 于 2011-10-14 19:52 发表

这次失踪的部分线路是在卧龙保护区境内,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全 ...


嗯,我通读了全文,有一个问题,部分线路在卧龙保护区境内,是在核心区还是缓冲区还是试验区。如果是试验区就没道理罚,缓冲区和核心区那是要罚得。其次,自然保护区有没有公示核心区缓冲区与试验区的界限,如果没有界限,那就是法理不清,这个也是在法律上有问题的地方。还有,这个罚款应该是自然保护区作出并执行,其他人没有资格。
发表于 2011-10-14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paul 的帖子

天朝领导,一贯正确;两个凡是,从未打破
发表于 2011-10-14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ul 于 2011-10-14 22:39 发表


嗯,我通读了全文,有一个问题,部分线路在卧龙保护区境内,是在核心区还是缓冲区还是试验区。如果是试验区就没道理罚,缓冲区和核心区那是要罚得。其次,自然保护区有没有公示核心区缓冲区与试验区的界限,如果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的范围并不是按区域来的,实际上等于是保护区是非经允许不得入内!虽然试验区是可以进入的,但也仍然要得到管理部门的允许才行.
处罚本来就是保护区方面提出的.
发表于 2011-10-1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战鹰 于 2011-10-14 23:57 发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要罚你,哪怕你仅仅是经过;
要不罚你,哪怕你在里面大兴土木。
发表于 2011-10-1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微薄新闻,第四批12名搜救还在里面,没讯息。
发表于 2011-10-15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顺便看下新改的签名~~

原帖由 zhujie1225 于 2011-10-15 10:29 发表
要罚你,哪怕你仅仅是经过;
要不罚你,哪怕你在里面大兴土木。

[ 本帖最后由 psnake 于 2011-10-15 14:43 编辑 ]
发表于 2011-10-1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偶尔会穿户外的衣服,多嘴同事老是说我是个驴友,吓的我连连摆手说,我不是,我真的不是......

其实我真的不是!
发表于 2011-10-1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战鹰的提醒,我又仔细研究了一下,29条和30条是对于试验区的管理方法。有了这两条的法律基础,后面的处罚是完全合法的。

不过话说回来,谁对保护区的破坏最大最持久,这是不言而喻的
发表于 2011-10-17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hujie1225 于 2011-10-15 10:29 发表
要罚你,哪怕你仅仅是经过;
要不罚你,哪怕你在里面大兴土木。

对于多数的保护区来说,偶然经过的他就是想罚也是没能力的,大多数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与管理人员的比例来说,都无法做到让管理人员对边界进行有效的巡逻,处罚就更无从谈起.

但像这次闹的这么大,你指望保护区管理部门还装看不见是不可能的,人家跟你也不沾亲带故,没必要为你这点破事儿惹的一身骚.
发表于 2011-10-17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ul 于 2011-10-15 22:20 发表
谢谢战鹰的提醒,我又仔细研究了一下,29条和30条是对于试验区的管理方法。有了这两条的法律基础,后面的处罚是完全合法的。

不过话说回来,谁对保护区的破坏最大最持久,这是不言而喻的

说到保护,还是破坏,保护区的设立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都不用说保护区,就是东北普通的林区,这两年收枪+禁伐之后,虽然盗伐、盗猎仍然屡禁不止,但比前些年规模要小了许多,生态恢复的速度非常快
发表于 2011-10-1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战鹰 于 2011-10-17 01:45 发表

说到保护,还是破坏,保护区的设立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都不用说保护区,就是东北普通的林区,这两年收枪+禁伐之后,虽然盗伐、盗猎仍然屡禁不止,但比前些年规模要小了许多,生态恢复的速度非常快
那是没有嗅到鱼腥味。
发表于 2011-10-17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年前已经不说户外了,人问就说是划小船的。
发表于 2011-10-1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人的态度有问题,出来了以后还拽的要死,所以被群起而攻之也不足为奇了
发表于 2011-10-18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吐火罗 于 2011-10-18 18:59 发表
那些人的态度有问题,出来了以后还拽的要死,所以被群起而攻之也不足为奇了

求救的是家属,家属是因为联系不上而求救,不是因为里面的人真的有什么危险,而仅仅是担心他们遇到危险,但是担心不代表事实。里面的人根本没有危险,不需要救,他们也从来没想过要求救、没发出过求救,最后也是凭自身能力走出来的,拽也是情有可原的。其实这种穿越,行程有些变化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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