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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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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OTO-free scale 56800芯片,雇请他人磨掉原有标志,然后加上自己的“标识”,变成了所谓“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申请了多项专利,并借此当上了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博导以及“长江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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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所谓“汉芯一号”高性能DSP(数字信号微处理器)芯片研制成果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当时,“汉芯一号”被称为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刘殊瑾摄
  
  2006年1月17日,一个类似美国“水门”事件中“深喉”的人物,在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上,公开指责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教授发明的“汉芯一号”造假。
  
  该神秘人士指出,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OTO-free scale 56800芯片,雇请他人磨掉原有标志,然后加上自己的“标识”,变成了所谓“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申请了多项专利,并借此当上了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博导以及“长江学者”。
  
  该神秘人士表示,借助“汉芯一号”,陈进又申请了数十个科研项目,骗取了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 。
  
  一些嗅觉敏锐的媒体很快介入,进行了艰难的追索和求证。在举报人和媒体的共同努力下,一个个事实渐次浮出水面。一个月后的2月18日,该事件的调查组得出结论:“汉芯一号”造假基本属实。
  
  中国亟待在高新科技领域有所突破,自主研发高性能芯片是我国科技界的一大梦想。陈进利用这种期盼,骗取了无数的资 和荣誉,使原本该给国人带来自豪感的“汉芯一号”,变成了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重大科研造假事件。
  
  2006年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向有关媒体通报表示,陈进被撤销各项职务和学术头衔,国家有关部委与其解除科研合同,并追缴各项费用。值得 意的是,即使骗取了如此数额的科研经费,上海交大仍未提及事件责任人有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时值年末,本报记者向国家有关部委询问的结果是,确实没有相关责任人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表示,他不满意汉芯事件的处理结果,“评审专家应该负什么责任,相关部门要负什么责任,也没有结果。目前处理力度很不到位”。
  
  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教授也表示,汉芯事件反映出我国科技体制中的弊病,这种弊病要求有关部门去真正反思和挖掘弊病产生的原因,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不能不让人回想起著名科学家邹承鲁先生在去世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他直言:“光说是不行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有关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
  
  的确,整个2006年,先后有一批学术失范行为被揭发、处分。
  
  2006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沈履伟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剽窃。3月,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被院方开除,因为他把别人的学术论文归在自己名下,并在个人简历中造假。后来,又陆续传来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失范、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身陷“学生门”等事件。
  
  2006年6月,科技部负责人公开表示,将认真吸取“汉芯”造假事件的教训,从多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根治学术腐败。同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表示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要实行从警告、批评直至终止项目、收缴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有关人员的科研项目申请的处罚措施。有媒体认为,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例,将打击科研学术造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顾海兵认为,这个处理办法的细节还不够细,操作上也不够具体,尤其是如何进行法律追究应该更突出。“ 了1000万元该如何处罚, 了100万元又该如何处罚,刑法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处罚学术造假和 也应该跟刑法关联起来。”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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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是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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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拿来主义”不是坏事,但是只会拿来的主义就不可饶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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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6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啊?
郁闷……是真的话这个人也太不要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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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的评审都没发现低级的造假说明了什么问题?
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专家难道真的对这种花300元人民币做的造假没有疑问?
如果不是有人报料又何时能发现这种造假?
上海交通大学那次真的是糗大了,
除了发了那个撤职申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毕竟是糗事吗。

[ [  [   38203  [/   6] =       时时B     B    =  B [/ [/

[[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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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6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学不雪,学韩国佬的剽窃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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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7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居然是那么简单的造假技术,似乎中关村的贩子N年前就开始干类似的活卖CPU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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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7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的造假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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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这种人在大学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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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的学术,“伪”成分太多了。同学在山大,他们导师做了个课题,回头专家来做鉴定,好吃好喝好招待,回头评了个“国际先进”,你好我好大家好。呵呵,只是做的东西……唉

[ [  [   38219  [/   6] =       时时P     P    =  P [/ [/

[[  本帖最后由 piloteer 于 2015-9-14 21:23 编辑 [/ ]
发表于 2006-12-2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陈近,虽然被开除了校内的一切职务,但是每天还是开着他的BMW去自家的公司”上班“

这厮靠汉芯骗取了这么多的科研经费,也不见要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作为交大校友,作为中国人,我都觉得耻辱
发表于 2006-12-27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ivan 的帖子

原帖由 <i>ivan</i> 于 2006-12-26 20:49 发表<br />
2006年6月,科技部负责人公开表示,将认真吸取“汉芯”造假事件的教训,从多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根治学术腐败。同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表示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要实行从警告、批评直至终止项目、收缴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有关人员的科研项目申请的处罚措施。有媒体认为,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例,将打击科研学术造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顾海兵认为,这个处理办法的细节还不够细,操作上也不够具体,尤其是如何进行法律追究应该更突出。“诈骗了1000万元该如何处罚,诈骗了100万元又该如何处罚,刑法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处罚学术造假和诈骗也应该跟刑法关联起来。”
<br />

  现在的朝廷大员总是要死扣字眼,非得有条一字不差的法律作为依据才行,其实古老的法律写的已经很明白了:

刑法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造假人必须把那些科研基金全部退回来,如果少退30万以上,就简单按诈骗罪给个无期好了。
发表于 2006-12-2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多大胆 地有多大产
发表于 2006-12-2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fmlxk 于 2006-12-27 13:37 发表
那个陈近,虽然被开除了校内的一切职务,但是每天还是开着他的BMW去自家的公司”上班

确实如此!
最近跟交大的教授一起吃饭说的。

估计只有举报的人被处理了。这才是更可怕的!
发表于 2006-12-28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科研经费是最安全的,
比任何商业贿赂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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