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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tec

明天我们是否还能一起出行?中国户外第一大案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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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独自出门去偶遇好了
发表于 2006-11-2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jameszhou 的帖子

关于"恶人利用",将很可怕.
聪明的碰瓷者,自杀者都可以通过报名程序.
所以一定程度的免责还是必要的.
作为一种对全局的考虑,
如果我是发起者,如果法律上无懈可击,
我发扬风格提供"赔偿最高限额为X000.00."也是可以的,
但多了就太不平衡了.
有多少人愿意不享受到更多权利就把自己置于法律上的弱势地位呢?
发表于 2006-11-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能接受,简直有点匪夷所思,不知道是引用的民法通则拿一条,感觉引用条例有问题。
如果这样说的话,我和朋友一起出门,坐车出现事故,那就连一起坐车的朋友都要赔偿我的损失,这样的判决让我觉得法官是一个猪头!
发表于 2006-11-21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都是有问题的。。。

第一这不属于刑事案件,这个是定性的

第二山洪暴发属于山难,也就是天灾人祸,这点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中都是属于免责范围。至于提到的关于人员伤亡不在免责条款中。我觉得应该视为具有伤害意图的行为或者诱导更为恰当。

第三也就是最有争议的一点,是否领队选择并要求队员在可能造成危险的地方进行宿营,如果有,那么领队承担民事责任还是有可能的。但要求其余队员承担责任也是丝毫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参加过户外的人都知道,即使是组织者也没有强行要求任何参与者在自己规定的地方扎营,那么如果因为参与者自己选择营地而造成的损害,如何要求组织者去承担呢?组织者总不能拿刀逼着参与者在某个地方扎营。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定义为合同关系,否则,按照合同,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严重不相称的!


至于整个判决书,不仅不像一文判决书,而更像一篇老师写的教育学生不要犯错误的文章。。。各种判决都没有提供相应法条依据,诸如,“但基于有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是具有了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请问这个义务是谁规定的,是那条法律规定的,有什么样的法律解释,还是审判长自己凭空想象出来的。。。。这样的词语,太多的出现在判决书里!

总之这个判决书就是各打50大板,大家不要闹了,都出点钱,歇着把。。。

[ 本帖最后由 paul 于 2006-11-21 15:51 编辑 ]
发表于 2006-11-2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这里空谈无益。
如果大家觉得这个案子和我们都切身相关,不如大家集资捐款,找一个好律师把上诉官司打赢。
如果有人牵头,我愿意捐。
发表于 2006-11-2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愿意。
发表于 2006-11-2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是具有了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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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我的能力只能够保全自己,我还要去救助别人?
我万一救人不成,两个都死了,那舆论会说我自己找死,不自量力
我万一自己死了,到时候估计又是一个经典案例:英雄父母向被救者提出经济补偿
万一那人死了,我活着,我还要和其他人一起赔钱给死者家人,因为我没有能救他一命

什么道理啊。难道马路上撞死了无辜的人,整条马路上的行人车辆都要承担责任,你你你,为什么不事先警告死者,你你你,为什么不用群众的力量在那一刹那,把肇事车辆推开

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一定联系各媒体闹个不得安宁,就算最后一定要赔偿,我也要轰轰烈烈,告诉别人我可不是好惹的。怎么?死了就凶啊?我还没问你要精神损失呢,死人多晦气,多可怕。
发表于 2006-11-2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愿意,
发表于 2006-11-2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ivian8510</i> 于 2006-11-21 16:12 发表<br />
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是具有了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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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我的能力只能够保全自己,我还要去救助别人?<br />
我万一救人不成,两个都死了,那舆论会说我自己找死,不自量力<br />
我万一自己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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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例子就不恰当了。。。因为整条马路的人不跟你有任何关系!

而在这个案子里,梁被认定与死者有所谓合同关系。。。另外11人就成了帮凶。。。这个合同关系就成了必须赔偿的基础,但是判决书怎么也说不清楚这个合同关系。。。。真是晕。。。。
发表于 2006-11-2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paul</i> 于 2006-11-21 16:16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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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例子就不恰当了。。。因为整条马路的人不跟你有任何关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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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个案子里,梁被认定与死者有所谓合同关系。。。另外11人就成了帮凶。。。这个合同关系就成了必须赔偿的基础,但是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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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没有看这个帖子下面的连接,因为我个人是把这个帖子作为该论坛的广告帖子来看的,所以坚决不点击。
领队的合同关系有没有,这个是很难说的。看以前的相关的事情,绝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帮凶一说绝对是笑的死人的。
举马路的例子现在听你一说是有一点不恰当。没有考虑到其中的一些关系。5555555555,惭愧
发表于 2006-11-2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以前好象看到过一点点相关的
是说如果领队在这次活动中有工资或者津贴一类的,或者是俱乐部收了组织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的费用),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是成立的了。
其实这个也不能说是合同关系,个人认为该说成对队员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比较好。
发表于 2006-11-2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得没错,这叫做事实合同关系。。。现在很多工头赖帐,因为没有书面合同,那么能够帮助民工要到工资就是靠了事实雇佣关系!

不过判决书里,只是很简单的一笔带过,说收了60块AA,没有说出下落等等,我觉得,梁呢就是一个傻逼小领队想赚一票,因为是一次fb游。所以60块他一定有部分作为利润了。否则他退出来,也就能把组织者这个名头去掉。至于买票,定路线,完全可以解释为好心或者去过路熟,帮大家办理而已。。。法院的说法绝对是站不住脚和莫名其妙的!另外十一人这个时候必须异口同声认定与梁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且所有梁所办理的都是代办,好心。这样死者要与梁发生合同关系就是非常困难的了!
发表于 2006-11-2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PAUL是不是也是法律出身的GEARER?
我现在有一点考试后和同学讨论案例的感觉了,那时候差不多也是这个样子,HOHO

个人觉得梁是跑不掉的,就算他现在自己不认,以前报名的网页或者聊天记录什么的估计也可以抓住他的小辫子。
其他11个人实在有一点窦娥的味道
发表于 2006-11-2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ivian8510</i> 于 2006-11-21 16:43 发表<br />
呵呵,PAUL是不是也是法律出身的GEARER?<br />
我现在有一点考试后和同学讨论案例的感觉了,那时候差不多也是这个样子,HOHO<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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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梁是跑不掉的,就算他现在自己不认,以前报名的网页或者聊天记录什么的估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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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阿,梁也聪明,与其绞尽脑汁摆脱干净,不如拉着11个人跟他一块儿倒霉了,呵呵~~~但是法院无聊就无聊在这里,另外11人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旁观者而是结结实实的受害者。就好像公交车上乘客们,公交车出事故,你要让公交公司赔偿可以,你总不能让和你一起乘车的人赔偿阿!


我得出身一点都跟法律木有关系哦,仅仅是业余爱好,嘿嘿~~~~
发表于 2006-11-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paul</i> 于 2006-11-21 16:35 发表<br />
你说得没错,这叫做事实合同关系。。。现在很多工头赖帐,因为没有书面合同,那么能够帮助民工要到工资就是靠了事实雇佣关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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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判决书里,只是很简单的一笔带过,说收了60块AA,没有说出下落等等,我觉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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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命了,后面谁还顾的上算计60元钱的事情,都是死里逃生,心还来不及定呢。每人60元,刨掉各种开销,真要想赚钱,这哥们也忒寒碜赚的太少了吧,虽然广西经济水平不高,也没这么傻吧。
发表于 2006-11-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如果说是事实合同关系的话,我个人觉得只是确认了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关系。可能还包括了住宿安排,保险一类的事情,可能还有意外救助等等,但是该不会有死亡赔偿。
如果说这样一个合同关系成立了以后,按照现在的判例,那些俱乐部在活动召集的时候写的死人不管的文字,在真的发生意外死人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做为免责的依据呢?

我现在脑子里都糨糊了
发表于 2006-11-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ivian8510</i> 于 2006-11-21 16:47 发表<br />
对了,如果说是事实合同关系的话,我个人觉得只是确认了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关系。可能还包括了住宿安排,保险一类的事情,可能还有意外救助等等,但是该不会有死亡赔偿。<br />
如果说这样一个合同关系成立了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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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是海洋法系,不能因为以前有判例以后就一直这么判决,且不论法庭上的关系网等等。所以这个案子会是一个先河,但绝对不会是一个范例,只不过是媒体炒作而已。另外真的闹到最后,一定是高法来给司法解释,这个我就说不出个所以然了。

至于说到实际的积极意义,就是让作为真正组织者的俱乐部们了解到,在合同关系中使用免责条款免去对人员伤亡的赔偿是不可能的。那么在户外旅行组织活动中,安全性就会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或者俱乐部们可以采取协作的方式,而不是组织的概念。

否则每年那么多人去爬珠峰,那西藏登协还不赔死,那可都是他们组织的阿~~~
发表于 2006-11-2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海洋法系的话,判例好象只是没有法条一样的地位,但是参考还是可以的(但是判决书上不可能出现参考什么什么案子的字样)。
说实话,我对涉及领队的事情不是很关心,我只关心那另外11个人。要是2审还是这样的结果的话,那估计大家以后出去真的是不如偶遇了
发表于 2006-11-2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ivian8510</i> 于 2006-11-21 16:58 发表<br />
非海洋法系的话,判例好象只是没有法条一样的地位,但是参考还是可以的(但是判决书上不可能出现参考什么什么案子的字样)。<br />
说实话,我对涉及领队的事情不是很关心,我只关心那另外11个人。要是2审还是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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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11个人不会上诉,就2000多块钱,毕竟是一起出去的朋友,人都走了,就当买个心安了。。。但是姓梁的一定要上诉的,他一个人收了60,现在要赔10多万,他肯定受不了,哈哈~~~

还有我们的法官不会那么仔细认真的研究过去的案例的。。。嘿嘿
发表于 2006-11-2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paul</i> 于 2006-11-21 17:03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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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11个人不会上诉,就2000多块钱,毕竟是一起出去的朋友,人都走了,就当买个心安了。。。但是姓梁的一定要上诉的,他一个人收了60,现在要赔10多万,他肯定受不了,哈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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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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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我一分也不出。我宁可以捐助的名义捐给死者家属。
要是我出了这2000多,就等于是自己承认自己对死者承担责任了,坚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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