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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tec

明天我们是否还能一起出行?中国户外第一大案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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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ivian8510</i> 于 2006-11-21 17:22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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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我一分也不出。我宁可以捐助的名义捐给死者家属。<br />
要是我出了这2000多,就等于是自己承认自己对死者承担责任了,坚决不
<br />


人跟人想法不一样。中国人讲究一个平安,讲的是中庸,不要过激。包括我,如果碰到这样的事情,我也就给了,买个心安,毕竟人走了。当然限度是我可以承受,否则我也不会答应,呵呵~~~
发表于 2006-11-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paul</i> 于 2006-11-21 17:03 发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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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11个人不会上诉,就2000多块钱,毕竟是一起出去的朋友,人都走了,就当买个心安了。。。但是姓梁的一定要上诉的,他一个人收了60,现在要赔10多万,他肯定受不了,哈哈~~~<br />
<br />
还有我们 ...
不是2000,而是20000。
发表于 2006-11-2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种类型的事故不是一次两次了,而且早就发生过。

只不过现在终于浮出水面登堂入室了。
中国的法制不健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户外”人的自身素质也确实有待提高。

想起一句广告语“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同样的道理对于户外的种种危险,我们有没有用心去“理”过呢?

这里我要说的是“户外有风险,入山须小心。”
发表于 2006-11-2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

有没有什么对策啊?难道只能独行或者偶遇??
发表于 2006-11-2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ivian8510</i> 于 2006-11-21 07:54 发表<br />
领队以及队员全部都要承担责任?<br />
去死!!!!<br />
难道我和兄弟参加自助BBQ,因为肉不好拉肚子了,我除了去砸了卖肉的店还要去把帮我烤肉的兄弟暴打一顿?
<br />
我在本地的一个论坛上大家也说过这问题:说是AA不行了以后改腐败火锅,后人又说那吃火锅也会食物中毒阿。呵呵。
这个事件闹得~~唉~~
发表于 2006-11-2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出去玩都不能说话,只能邂逅。。。。
发表于 2006-11-22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zhujie1225</i> 于 2006-11-21 21:05 发表<br />
不是2000,而是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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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 11 = ?
发表于 2006-11-22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可以么?

以后这样召集活动:在(X)月(X)日(X)点在XXX(指集合地点)有个车去XXX(目的地),如若偶遇,请不要互相打招呼,
车满既发~车费和司机单独付清~
这样可以么?
发表于 2006-11-2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可以,你是召集人,


我也觉得很晕啊。
发表于 2006-11-2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声明: 以上是本人的出行计划,本人既不是领队也不是发起人,绝对没有发帖召集的意思,如果有朋友和我的计划相同,也许会在路上遇见,我只想遇到10个,现在估计会遇到11个,谢谢大家关注。

上面是某坛最新一个出行贴中的一段话,或许可以借鉴下.
发表于 2006-11-2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话纯粹是搞笑而已。
把事情往极端推是没有意义的。
这些年,年年都有在河滩上露营,遇上洪水死人的事件。
而且每次其实都是可以避免的。
也就是说,他们死于无知
我们也知道其实这两年户外队伍扩大以后,很多参与者、甚至领队经验都比较缺乏,对经验范围之外的危险又比较大意(譬如我对山谷洪水的规律也缺乏经验,不知道什么情况会有什么情况不会有。但是既然不知道,宁可把危险估计大一些,在累死累活的时候还会多爬1、2小时山,去找很糟糕的山上营地)。
那么这种现象是否需要外部限制?
如果需要限制,又以怎样的限制度为好,怎样的限制手段为好?(譬如领队事前认证是一种手段、出事后必须罚金是另一种手段,都可以起到强制领队提高水平的目的。)

这个案子,我个人也觉得判决不合理。但是,我的不同意见是基于“度”的,也就是判得过度了。而不是领队一点责任没有。
发表于 2006-11-22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一下我的意见:频繁出这种事故,本身就已经说明AA制户外,现在有了过于轻率、过于泛滥的迹象。
并非不需要进行外部约束。
问题是,不能一下限得过分,把整个户外活动限制死了(当然,我觉得这也是不可能的)

怎样约束,手段、程度、界限,是需要在大量诉讼、争论中间,通过实践寻找出来的。
这样的案子,有诉讼比没有诉讼好。

而对于户外,在约束条件下,也会逐步找出自己的平衡点:
怎样的人可以带怎样的活动,哪些情况可能比较危险要取消(没记错得话,广东今年海岸线穿越的那次事故,就是恶劣天气下没有果断取消活动造成的)
发表于 2006-11-2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的意见无非就是制度和规定的设计,需要人性化的考虑,需要细致的思考并听取各方意见、照顾各方感受。
不过,ZF做的很多事,不过是眼急了就一刀切,已经出现了负面的再说,北京养狗人士游行抗议还不就是因为这个。
发表于 2006-11-2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是很多事故的苗头。
但话说回来,
有时候在河道露营也是万不得已。
发表于 2006-11-22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当给“同去同去”之类的户外活动降降火
发表于 2006-11-22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只要是AA出现问题就逮住尾巴不放阿??
发表于 2006-11-2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任何的人情可讲,条条框框摆在那里...如果有人情,什么东西都根据法官或者检查官的好恶那就完蛋了.法律就是一个中性的东西,不能带有感情色彩.

至于说到户外AA,这本来就是各自自愿的一个事情,大家一起出去玩,打个比方:我组织大家去公园郊游,一个朋友在马路上被车撞到,结果没有来得及抢救,因为我不会急救,进而因为堵车,救护车又来迟了,最终这个朋友死了,那我是不是应该负责呢?我组织大家去玩的,我选择走了某条路,我选择在这样一个交通可能堵塞的时期,我选择了这个公园,如果这么说我是负有责任的了!

但从逻辑的角度思考,就会发现这纯粹是狗屁不通。所有这些都是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哲学上的偶然中有必然,必然中有偶然仅仅是哲学思想,不是法理学思想。你不能把哲学的东西照办到法律上去。你不能因为偶然因素造成的事故,而一定要套入一个必然性的外衣,然后加于某一个责任人,我们这种凡事都要有人来扛黑锅的固有思想导致了这种法律上莫名其妙和啼笑皆非!

我也很同情这个被洪水冲走的女孩,但同情不代表就一定要有人来负责。当然在这个事件中,领队如果确实有收费不明的行为,进而构成了某中所谓的事实合同关系,那就另当别论了。

女孩的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因为难受,所以为了自己女儿的死,就一定要找个人出来Blame,我认为这本事就是一件很龌龊的事情。即使你们是受害者,要知道这个事件中,没有受益者,都是受害者!
发表于 2006-11-2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dream斑竹所担心的限的太死的问题,一向是我们天朝的最大爱好。。。当他们没有能力去制定并维护一个规则时,那就干脆禁止所有的行为。。。

举个很可笑的例子就是,如果可以,他们一定非常希望禁止全国人民性交,并且所有的合法性交都必须上报登记,这样就可以杜绝非法性交易了。他们的思维模式就是,如果要管理,不如都不许做:)
发表于 2006-11-2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队有选择队员的权利.

大家出行,更慎重点就是了.
发表于 2006-11-2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怎么慎重都算不准会被谁告上法院啊呵呵,也许明天就有因户外骨折的队员和领队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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