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任何的人情可讲,条条框框摆在那里...如果有人情,什么东西都根据法官或者检查官的好恶那就完蛋了.法律就是一个中性的东西,不能带有感情色彩.
至于说到户外AA,这本来就是各自自愿的一个事情,大家一起出去玩,打个比方:我组织大家去公园郊游,一个朋友在马路上被车撞到,结果没有来得及抢救,因为我不会急救,进而因为堵车,救护车又来迟了,最终这个朋友死了,那我是不是应该负责呢?我组织大家去玩的,我选择走了某条路,我选择在这样一个交通可能堵塞的时期,我选择了这个公园,如果这么说我是负有责任的了!
但从逻辑的角度思考,就会发现这纯粹是狗屁不通。所有这些都是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哲学上的偶然中有必然,必然中有偶然仅仅是哲学思想,不是法理学思想。你不能把哲学的东西照办到法律上去。你不能因为偶然因素造成的事故,而一定要套入一个必然性的外衣,然后加于某一个责任人,我们这种凡事都要有人来扛黑锅的固有思想导致了这种法律上莫名其妙和啼笑皆非!
我也很同情这个被洪水冲走的女孩,但同情不代表就一定要有人来负责。当然在这个事件中,领队如果确实有收费不明的行为,进而构成了某中所谓的事实合同关系,那就另当别论了。
女孩的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因为难受,所以为了自己女儿的死,就一定要找个人出来Blame,我认为这本事就是一件很龌龊的事情。即使你们是受害者,要知道这个事件中,没有受益者,都是受害者! |